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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质量出现问题,若开发商不配合维修该怎么办?可在保修期范围内申请使用保修金。这笔资金究竟该怎么用?昨天,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物业保修金,是用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存。交存期限为5年,起始日自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完成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备案起计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交存期限自项目最后一期完成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备案起计算。
为规范这笔资金的使用,《通知》明确,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物业保修金使用的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可以作为使用申请人。申请人应会同区物业保修金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查勘,确认维修项目是否属于物业保修金使用范围。
申请人申请使用这笔资金时,应提供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表,维修工程的项目说明、实施方案、预算书、合同书、造价咨询合同等。区物业保修金管理部门收齐申请资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区物业保修金管理部门提出物业保修金划转申请,并提交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发票(8000元及以上项目)。区物业保修金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物业保修金划转事项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物业保修金划给申请人。
《通知》提出,区物业保修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物业保修金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使用项目信息,信息内容应包含该物业项目保修金基本情况、使用项目、使用金额及结余情况等;“房帮宁”信息平台保修金管理相关子系统上线后,区物业保修金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帮宁”完成保修金交存、使用审核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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