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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有以下限制: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3、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5、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6、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7、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8、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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