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钢股权交易案陷入僵局,毫无疑问对各方都是不利的。最终需要回到法律与协议的框架上来,以商业契约解决问题,这考验着局中企业家的胸怀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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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南钢”)60%股权转让陷入争议的旋涡。在资本市场与产业界,很久没有一起涉及上百亿的收购案如此这般备受外界关注了。
从事件的大脉络看,并不复杂,作为南京南钢大股东的复星在寻求出手南京南钢的股权初期,沙钢入局,并与复星先后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并且支付给了复星80亿元的诚意金。其后,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与复星一起作为南京南钢股东的二股东南钢集团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引入中信增资,意图拿下复星手上南京南钢的60%股份。
一句话概括就是,沙钢本来要买的南京南钢股权,被南钢集团后来居上买了。复星作为出卖方,卖谁都可以,但其要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要卖给同为南京南钢股东的南钢集团。
现在的问题是,沙钢希望复星继续出卖南京南钢的股权给自己,而南钢集团又以优先购买权从而从复星手中获得南京南钢的股权。显然,两者之间,只能有一者如愿。
在这种情况下,沙钢以不配合解除复星质押的南京南钢的股份进而将诉诸司法的形式,来阻止这笔交易案的尘埃落定。
显然,这笔庞大的交易,最大的损耗便是时间成本,时间长了对谁都不利。
复星需要尽快转让股份的资金来聚焦主业务;南钢系公司,面临实际控制人的变动,越早定下来越对公司长期战略执行有好处;对于沙钢来说,究竟是通过收购来扩大版图亦或是其他形式来做大做强,也需要尽早的规划和谋局。
所以,从外部视角看,南京南钢的交易案需要的是“破局”,一旦走入漫长的扯皮和诉讼,极有可能成为对谁都不利的“僵局”。
如何“破局”?恐怕最终还是要从协议与法律出发,回归到商业的基石——“契约精神”。
可以预见,无论这起交易案走向如何,其给产业并购领域带来的启示都是深刻的。
沙钢与复星,谁在遵守商业的契约?
现代商业的本质便是信用,契约精神是商业文明的标尺。回归到本次的南京南钢股权交易案,争议的背后,谁在遵守商业的契约?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不妨将事件的时间线捋一捋。
2022年10月14日,复星与沙钢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有意转让其所持南京南钢60%的股权。之后,沙钢向复星方面支付了诚意金80亿元,复星则将南京南钢49%的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
2023年3月14日,复星公告,复星方面与沙钢方面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所持有的南京南钢60%股权出售给后者。同日,复星方面向南京南钢另一股东南钢集团发出《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南钢集团须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3年4月2日,南钢股份和中信股份(00267.HK)先后公告,新冶钢(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为中信集团旗下公司)、南钢创投、南京新工投及南钢集团共同签署《战略投资框架协议》及《增资协议》,新冶钢拟出资135.8亿元对南钢集团进行增资,将持有其55.2482%的股权,并成为南钢集团的控股股东。同时,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受让权,从复星手里购买南京南钢60%的股权。
4月2日,复星国际发布公告称,终止此前向沙钢出售南京南钢股份,将向南钢集团出售南京南钢股份。
4月4日,复星方面将82.9亿元诚意金及相应利息退还给沙钢。
随着复星将诚意金及利息退还,事情仿佛到此告一段落,但实际上却再起波澜。
4月4日,复星退还诚意金及利息的当日,沙钢向复星方面发函,敦促其按原签订的收购框架协议执行。沙钢同时表示,将拒绝配合复星方面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等。
这样的拒绝,等于将南钢集团联合中信等力量收购的方案置于困境。因为,根据南钢股份最新公告,新冶钢增资入主南钢集团,其支付增资预付款的先决条件包含复星系股东将南京南钢60%股权全部质押予南钢集团,该登记才能完成并生效。目前南京南钢49%股权仍质押在沙钢手中,南钢集团如想获得新冶钢增资入主并顺利完成股权交割,必须解除这一股权质押。
所以,沙钢不配合,那就给这件事情制造了一个巨大的堵点。
从外界来看,按常识判断,沙钢支付的诚意金以及利息已经被复星退回来了,其手中质押的复星持有的南京南钢股权理应要解除,所谓一别两宽。
实际上,复星和沙钢在交易中做了类似的安排。据公开报道引用接近交易的人士透露,沙钢与复星在交易文件中就南京南钢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相关事宜作了特别约定,明确若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复星可以单方主动终止与沙钢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交易文件中约定,复星应在收到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回函后书面告知沙钢关于南钢集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情况。复星根据上述安排告知沙钢南钢集团就本次交易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复星与沙钢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于沙钢收到复星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并解除。相应的,复星应在履行前述告知义务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年化利率8%的利息,向沙钢返还其已向复星支付的诚意金本息。沙钢应在足额收到前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依约配合复星完成49%南京南钢股权的解质押登记。
可为何会“横生枝节”呢?难道另有隐情?
事实上,针对一家公司存在多位股东,同时有股东想出售改公司股权时该如何处理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早有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显然,法律法规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这有一个专业名词叫尊重“公司人合性”。
依据这样明确的规则,只要厘清楚三个问题,便能判断复星与沙钢谁遵守了商业契约,谁又没有遵守。
这三个问题是沙钢与复星签署协议时是否知情南钢集团与之相比具有优先购买权;南钢集团购买复星的股权与沙钢的条件是不是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的是南钢集团还是所谓的第三方。
关于沙钢是否知情南钢集团有优先购买权,据披露的相关信息,沙钢显然是知情的。南钢股份在2022年10月20日的公告中明确表示,“后续,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今年3月14日,沙钢方面与复星方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前所述,双方还在相关交易文件中,特别就南京南钢股权转让之优先受让权相关事宜作了特别约定,明确若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复星可以单方主动终止与沙钢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也特别明确了南钢集团有法定权利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属于“第三方”的范围。
既然这一点没有事实性的争议,那么争议的点就在于引入战投后的南钢集团买入复星持有的南京南钢股权,属不属于同等条件下且是不是第三方。
所谓同等条件,换言之就是沙钢给什么价什么条件,南钢集团也得出相同的筹码,不得厚此薄彼。
依据前述相关协议信息,复星所持的60%南京南钢的股权,作价135.8亿元。无论是前面的沙钢还是后面的南钢集团均是这个价。
不过,沙钢认为后者支付的时间和资金使用方式有差异。这样的差异,使得“同等条件”存在解释空间。
显然,因为两个收购主体的不同及发生时间不同,一模一样的交易方式显然难以实现。那么,支付了同样的对价,是不是同等条件呢?相信旁观者会给出评判。
到了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来了,那就是南钢集团是南京南钢的股东还是其他第三方?
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明知故问的问题,南钢集团接受中信的战略投资后,在股权结构上,依旧是南京南钢的股东,这还需要说吗?
但沙钢并不这么认为,其认为南钢集团接受中信等方面的增资后,实际控制人就变化了,这个南钢集团并不是原有的南钢集团。
复星与沙钢就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事宜已在交易文件中进行了特别约定,虽然交易文件约定了“排他性”条款,但也特别明确了南钢集团有权行使法定优先购买权,南钢集团不属于排他条款所约定的“第三方”的范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复星与南钢集团签署协议不能直接认定为是复星与南钢集团未来的间接控股方——中信(新冶钢)签署协议。
所以,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南钢章程未限制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所需资金的来源,更没有限制南钢集团的股权架构、公司治理安排。换言之,南钢集团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何融资属于南钢集团的经营自主权范畴,收购款项来源只要合法即可,是否属于“第三方”应停留在南京南钢层面,而其股东南钢集团并非“第三方”,也不能穿透至间接控股方——中信集团。此外,南钢集团还享有除南京南钢40%股权外的其他资产,南钢集团的老股东新工和创投也没有完全退出;如果因为南钢集团实控人的变化,而否定其对南京南钢的优先购买权,对新工和创投也是不公平的。
梳理至此,旁观者清。
站在沙钢的角度,如此大的一笔收购案“功败垂成”,实在令人遗憾。
不过,商业的机会并不是只有一时,即使再遗憾,双方对商业的契约也需得到遵守,对于沙钢如此,对于复星也是如此。
“破局”还是“僵局”?
事实上,无论是南京南钢还是沙钢,均为国内优秀的钢铁行业企业龙头。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今天,他们核心的目标应是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效益,为钢铁业健康发展出一份力。
无论收购成与不成,都是一种 “破局”。而与“破局”相对应,最担心的便是“僵局”,所谓僵局,即是这笔收购案悬而未决,各方进退两难。
疫情后时代,各个行业都在争分夺秒全力拼经济。显然,这笔庞大的交易,最大的成本便是时间成本。
对于复星来说,需要尽快使用转让股份的资金来聚焦主业务,100多亿的现金对复星而言举足轻重。
对于南京南钢来说,旗下还有上市公司南钢股份,公众公司涉及上万名投资者的利益。在经历这笔交易之后,实际控制人面临变更,无论变成沙钢或是中信系,越早定下来越对公司长期战略执行有好处。这是公众投资者最大的利益。
对于沙钢来说也是如此,面对行业不确定性和发展机会,需要尽早的规划和谋局,不在乎一城之得失显然是沙钢掌门人该纳入考虑的选项。
从现在来看,复星持有的南京南钢49%的股权还质押在沙钢手上,如果沙钢通过诉讼等多种方式延缓这一进程,意味着这笔涉及多方的交易将冻结。
几方势必会围绕诉讼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与精力。而这背后,最终买单的,将是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公众投资者。
这笔备受争议的交易案,最终会以各方以更有智慧的方式得到解决吗?我们拭目以待。这考验着企业家们的胸怀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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